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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市设计管理规定》本月起试行

            为规范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工作,助推台州市国家级城市设计试点,《台州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敲定,于本月起试行。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该《规定》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设计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镇行政区域内相关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因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性规划修改对总体城市设计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可修改台州市总体城市设计、镇总体城市设计。
  届时,对总体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进行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或者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详细城市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由要求修改的有关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详细城市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由要求修改的有关单位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经过审批的城市设计,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之一。已批准的重点地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新编或者修编的重点地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和要求的,原则上不予上报审批。详细城市设计修改与控制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矛盾的,详细城市设计单独修改,不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台州市区重点地区范围内没有城市设计的地块,原则上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据悉,接下来,该市将建立城市设计专家技术咨询制度,聘任国内知名专家担任顾问,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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